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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雪芬与李松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芬,李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芬,女,195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松波,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芬与被执行人李松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李雪芬诉李松波离婚纠纷一案中,二人约定将位于荥阳市演武路的一套共有房屋归其两个女儿所有,李雪芬不具有申请执行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雪芬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