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秦霖与刘军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霖,刘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秦霖,又名秦小军,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被告刘军民,又名刘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闫家台人。原告秦霖诉被告刘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霖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5.5元,原告秦霖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史庆元审 判 员 唐丽芳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