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霍某某。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分公司。代表人栗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洪林代理审判员 王庆河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宗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