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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梅,华宝洪,黄卫君,李艳军,朱先海,彭磊,华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420-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韩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华宝洪,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卫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先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彭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华宝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0)安飞证经字第948号公证书,于201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