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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米玉梅、米玉领与吕静扬、吕小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静扬,吕小栓,米玉梅,米玉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静扬。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栓。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冯立云,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玉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玉领。上诉人吕静扬、吕小栓为与被上诉人米玉梅、米玉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英、陈丽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王浩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米玉梅与米玉领系姐妹关系。吕小栓与吕静扬系父子关系。2014年9月1日,吕静扬为米玉梅和米玉领出具证明一份,今欠米玉领、米玉梅现金36万元于2014年9月7日还清,到期未还卖村西北关景城房产偿,由吕小栓担保。庭审中,米玉梅称,欠款是吕静扬妻子高会欣所借的44万元,其中有米玉领24万元,经多次催要,高会欣给付现金8万元,通过银行给米玉领银行卡还款2000元,余款未付。2014年9月1日米玉梅和米玉领去吕静扬家催要借款,高会欣给了8万元后生气走了,吕静扬和吕小栓表示愿意承担偿还借款,一个星期内付清,吕静扬当场书写的欠条证明。对出具的欠款证明吕静扬承认无异议,承认担保人吕小栓的手印是吕小栓本人。但吕静扬称,借条是米玉梅和米玉领逼着写的,借款是高会欣所借,借款不知道她干什么用了,具体欠款数额不清楚,只是听高会欣说还欠6万元。对此,米玉梅和米玉领称,吕静扬说的不是事实,并出示2014年8月19日高会欣以高琳名义书写的借条,对米玉梅和米玉领提供的高会欣书写的借条,吕静扬辩称,不知道,不清楚。另查明,高会欣与吕静扬系夫妻关系。经询问高会欣,高会欣承认向米玉梅和米玉领借款是事实,但对借款本金数额前后矛盾,不能具体说清楚,并称,陆续还了尚欠7万元。但高会欣及吕静扬均未提供证明偿还借款的证据。现高会欣因诈骗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会欣向米玉梅和米玉领借款44万元,由高会欣以高琳名义书写借条为证,对该借条吕静扬未提供反驳的证据。在米玉梅和米玉领的催要下,吕静扬为米玉梅和米玉领出具的欠款证明,表示七天内偿还,并由吕小栓担保。吕静扬和吕小栓自愿承担高会欣所欠的借款,是自行处分其家庭债务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吕静扬和吕小栓作为成年人应明白书写欠条承担欠款的法律后果,故对吕静扬辩称证明欠条是米玉梅和米玉领逼其书写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吕静扬辩称欠米玉梅和米玉领借款6万元及高会欣称欠米玉梅和米玉领借款7万元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扣除高会欣已偿还的2000元,吕静扬应偿还米玉梅和米玉领借款35.8万元,吕小栓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吕小栓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为:一、限吕静扬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米玉梅、米玉领借款35.8万元;二、吕小栓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承担吕静扬偿还米玉梅、米玉领借款35.8万元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吕静扬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吕静扬负担。上诉人吕小栓和吕静扬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已经认定高会欣是实际借款人,却未将高会欣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遗漏必要的当事人;二、吕静扬和吕小栓出具的欠款证明中并无自愿承担高会欣所欠借款的表述,该证明不能作为吕静扬和吕小栓自愿为高会欣承担债务的依据;三、高会欣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羁押,本案应当驳回米玉梅和米玉领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米玉梅和米玉领的起诉。被上诉人米玉梅和米玉领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以及本案是否涉及经济犯罪。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问题。吕静扬和吕小栓主张高会欣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本案应当追加高会欣为原审被告。案涉借款确为高会欣向米玉梅和米玉领所借,高会欣也向米玉梅和米玉领出具了借条,在米玉梅和米玉领向高会欣索要借款未果的情况下,吕静扬和吕小栓又向米玉梅、米玉领出具了《证明》,吕静扬承诺在三天内由其偿还借款并由吕小栓为吕静扬偿还借款提供了担保,而作为债权人的米玉梅和米玉领对此表示同意并接受,至此,吕静扬与高会欣之间就案涉借款的偿还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吕静扬与高会欣对于案涉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债权人的米玉梅和米玉领既可以要求高会欣偿还借款,也可以要求吕静扬偿还借款并要求吕小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高会欣不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高会欣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是否涉及经济犯罪问题。虽然高会欣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羁押,但是吕静扬和吕小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会欣涉嫌诈骗犯罪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而且米玉梅和米玉领也未就案涉款项向公安机关举报高会欣涉嫌诈骗,因此,吕静扬和吕小栓有关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驳回米玉梅和米玉领起诉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吕静扬和吕小栓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吕静扬和吕小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于 英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