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芳玲与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梁芳玲。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法定代表人卢文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芳玲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梁芳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2326.98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