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刘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学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