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徐新和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印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徐新和,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张帆、陶晶,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烈云,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黄涛,男,该校人力资源部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同济医科大学印刷厂(武汉),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选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侯华晴,男,该厂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新和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科大学印刷厂(武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新和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