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道炎与陈群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炎,陈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道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群英,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公证处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证字第150号民执行证书,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群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群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