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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邢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秦志强审 判 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