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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萍萍与被告罗时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萍萍,罗时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高萍萍,女,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甘优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时顺,1970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红亮,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萍萍诉被告罗时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萍萍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萍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萍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0元,由原告高萍萍负担。审判员  张小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生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