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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应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海伦堡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海伦堡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330-2号原告:张应文,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凤满,是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是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海伦堡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卢竞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文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海伦堡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文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应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张应文负担。审 判 长  林英女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