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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1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