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与刘玉兰、卢赐明、贺林、冯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刘玉兰,卢赐明,贺林,冯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花园干道1号。负责人蒋旭,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桢,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燕琼,该行员工。被告刘玉兰,女,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卢赐明,男,生于1964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贺林,男,生于1955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冯秀,女,生于1960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诉被告刘玉兰、卢赐明、贺林、冯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拉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