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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邹宪平与吴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宪平,吴连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邹宪平。被告:吴连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宪平诉被告吴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宪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邹宪平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植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