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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寿法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培雄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培雄,叶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寿法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守光,经理。被执行人李培雄,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石生,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培雄、叶石生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培雄、叶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培雄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州市广达支行广达黎明支行内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