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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柏富国,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廖洪宇,四川省万源市罗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伟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