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4月17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同其丈夫谢某某在谭某某家与谭某某、刘某某夫妇因纠纷引发打架。报警后,民警将该四人带至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三楼值班室进行处理。袁某某因打架时脸部被谭某某抓伤,认为自己吃了亏,趁民警对谢某某做笔录时,走到长青派出所一楼小商店购买了一把裁纸刀放在口袋中,伺机报复谭某某。民警作完笔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时,袁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在谭某某左脸上划了一刀,随即,袁某某被民警制服。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谭某某受伤的照片以及裁纸刀的照片、入所体检表、证人谢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某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建议对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袁某某居住地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即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袁某某再犯罪风险所作的社会调查,对袁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小兰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