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传江,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英,女,1981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2011年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爱英,基本情况同上,系史某某之母。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路中段(道路运输管理处东侧*楼)。负责人孙玉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葛庆海,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89号1单元9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商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怀亮、渤海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后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对杨怀亮的起诉。2015年5月11日该院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彬,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磊、葛庆海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的上诉请求亦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史传江、周爱英、史某某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00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