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淑珍、李国胜等与何新明、王金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何新明,王金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孙淑珍,农民。原告李国胜,农民。原告胡金国,农民。原告王金良,农民。原告李文军,农民。原告吴丙昌,农民。原告崔福祥,农民。被告何新明,农民。被告王金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起诉被告何新明、王金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淑珍、李国胜、胡金国、王金良、李文军、吴丙昌、崔福祥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