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高德荣、韩朝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负责人顾正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某某,无业。被执行人韩某某,无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韩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商特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准予对被申请人高某某、韩某某共有的位于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8号21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射房他证合城字第200916**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射国用(2009)第06020号,他项权证号:射他项(2009)字第07658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57298.58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5月15日的利息1440.19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465%计算)范围内,在不超过房产抵押登记的9万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另需承担申请费1268元。因被执行人高某某、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商特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