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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来到其舅妈黄某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后村上旺新街XXX号的小卖部,趁黄某到X楼晒衣服之际,窜至X楼后间,窃取黄某藏在X楼后间床边夹缝间一个钱包内的人民币7800元。同月20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的7800元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 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