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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何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继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