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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毕宇,叙永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1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