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飞诉被告邵清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职工。被告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