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塾与袁艳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塾,袁艳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李塾,男。被告:袁艳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城南环路141号。诉讼代表人:刘亚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塾与被告袁艳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塾于2015年7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塾负担。审 判 长 公方红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宜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