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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吴波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萍,吴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波,男,汉族。上诉人刘艳萍因与被上诉人吴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9日上诉人刘艳萍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艳萍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艳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刘艳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美玲审 判 员  李万海代理审判员  郭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