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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孟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