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邵振辉与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振辉,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邵振辉,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镇内二委3-1-3-135-1。法定代表人李玉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振辉诉被告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振辉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振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1.00元,减半收取2,716.00元,由原告邵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