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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