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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刘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罗某乙。被执行人你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与被执行人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大刘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你某系外地人,现下落不明,且经过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郁  剑  波助理审判员 奚  锦  静助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