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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马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