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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佐铭与邓耀华、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佐铭,邓耀华,陈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72-2号原告:谭佐铭,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姚鹭,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源,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耀华,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玉清,女,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谭佐铭诉被告邓耀华、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