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美清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刘美清,宋吉发,烟台市金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被执行人刘美清,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都花园8号楼2-xxx户。被执行人宋吉发,男,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都花园8号楼2-xxx户。被执行人烟台市金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国宾路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商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美清、宋吉发、烟台市金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