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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771号文某某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文某某,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胜利西路****号。委托代理人伍旷原,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栗树嘴村。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跃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做事、不顾家,且不孝敬父母,由此经常发生纠纷,从2013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至今没有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胡榕由原告负责抚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被告胡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0年4月10日在桃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6月9日生育女儿胡榕。原、被告结婚后开始几年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几年以来,因被告不思进取,缺少家庭责任感,劳动观念不强,故导致夫妻经常发生矛盾,从2013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形成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要求负责抚养小孩,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夫妻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女儿胡榕,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从双方的抚养能力与生活环境,经综合分析考虑,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胡榕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儿胡榕由原告文某某负责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跃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