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还有婚外情,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要求抚养长女,被告抚养次女及长子,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我们有三名子女,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我也没有婚外情。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证明双方育有三名子女,长女陈姗姗,1999年3月29日出生;次女陈佳慧,2003年7月17日出生;长子陈佳豪,2005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陈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2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育有三名子女,长女陈姗姗,1999年3月29日出生;次女陈佳慧,2003年7月17日出生;长子陈佳豪,2005年10月26日出生。2015年4月双方因琐事生气,原告外出居住。原告称双方长期分居,被告有婚外情,被告予以否认,也无客观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子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敬老爱幼,慎重对待婚姻。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较大矛盾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加强沟通,增进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志强审判员 王志军审判员 朱艳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