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审四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慧萍、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再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慧萍,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史立新,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佟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桦,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陈轲宇,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慧萍、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抚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抚中立二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3)抚中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杜慧萍、广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慧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立新,广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野,郭桦委托代理人陈轲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杜慧萍上诉称,(一)2009年5、6月份杜慧萍为广安公司提供钢材,在第一批钢材送完后,双方核算并于2009年6月16日签订供货合同及钢材的总收条。后来杜慧萍又送了几天钢材,双方核算后于2009年7月4日签订第二份供货合同及总收条。(二)所签合同皆在广安公司形成,双方是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鉴定结论说明广安公司除了使用备案的印章外,日常行为中也在使用没有备案的印章。杜慧萍系善意第三人,无义务审查广安公司的印章。广安公司应当承担给付钢材款的法律责任。(三)广安公司曾履行部分协议,转账支付了20万元钢材款,表明广安公司系合同相对人,郭桦系职务行为。(四)在杜慧萍向广安公司索要钢材款过程中,广安公司为证明拖欠钢材款是由于辽宁佳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带领杜慧萍到开发商处索要工程款,开发商出具付款承诺书,证明广安公司默认欠款事实,广安公司为合同相对人。(五)郭桦是广安公司麓景田园一期项目经理,其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广安公司交给杜慧萍付款承诺书和转账付款行为,证明该公司对郭桦代理行为的默认和追认。(六)郭桦在(2012)抚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中自认其是广安公司的项目经理,对杜慧萍的诉求没有异议,可以证明杜慧萍的主张。请求撤销(2013)抚中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广安公司给付杜慧萍钢材款5112116.85元,由郭桦、广安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广安公司上诉称,(一)广安公司没有为杜慧萍和郭桦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过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广安公司在2009年6月16日钢材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处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对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没有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原审法院判决广安公司对该合同尚欠的钢材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杜慧萍和郭桦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广安公司为钢材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三)即使广安公司为买卖合同提供了担保,由于杜慧萍在该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向广安公司主张过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广安公司应当免除保证责任。请求撤销(2013)抚中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广安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杜慧萍和郭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被上诉人郭桦辩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合同性质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欠款数额有异议。郭桦已付杜慧萍145.5万元,实际欠款本金应为1246000元。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杜慧萍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书面买卖合同和郭桦出具的收条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未查明借款来源及如何支付履行的情况。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无论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均需进一步查清其实际履行情况。同时,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判决书的案由仍表述为买卖合同纠纷,此节亦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审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