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彦梅与张振光、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梅,张振光,徐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彦梅。被执行人张振光。被执行人徐秋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光、徐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秋兰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秋兰所有的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的存款22794.00元至金乡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