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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大鹏海关、深圳海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初字第20号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晖。委托代理人包莉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法定代表人郑瑞勇。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法定代表人XX光。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海关监管行政处罚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融街惠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