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董某。被告赵某甲,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胡金店镇易棚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409212497。原告董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诉称,2007年9月,董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赵某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六生育一女赵某乙。婚前赵某甲混迹于赌场,婚后又沾染吸毒恶习。结婚前后赵某甲判若两人,婚前对董某感情很好,婚后经常辱骂、殴打董某,并且赵某甲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赵某甲从不顾及原告及孩子的感受,见到董某只知道要钱,稍不如意就实施暴力。2010年9月20日赵某甲在广东顺德陈村吸毒被抓,行拘十天。2013年9月董某起诉离婚,经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董某与赵某甲仍分居生活,双方互不联系,至今董某与赵某甲因感情不和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赵某甲离婚。2、婚生女赵某乙由董某抚养,赵某甲承担相应抚育费。3、由赵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董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及婚生女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婚姻登记审查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四、(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法院曾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及双方婚姻生活的相关事实。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董某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董某提交的四份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董某、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婚后董某、赵某甲一直在广州打工,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执,并导致分居。2013年9月20日,董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董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赵某甲与董某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双方继续分居。本院认为,董某与赵某甲自2012年10月开始分居,2014年5月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6月董某再次起诉离婚,而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丧失了法庭调解和好的机会。应认定董某与赵某甲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赵某乙一直随赵某甲方生活,应认定婚生女赵某乙随赵某甲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依法确定由赵某甲抚养。婚生女赵某乙出生于2010年3月,至成年(满18周岁)董某与赵某甲双方需抚养152个月,按每月500元计算,每月董某与赵某甲各承担250元,董某须承担38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董某自愿承担40000元抚育费,先行一次性给付80个月抚育费20000元,余下抚育费80个月后再行给付,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某与被告赵飞燕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赵飞燕抚养,原告董某承担抚育费4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给付20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前再给付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攀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