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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安某,女,回族,1986年1月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许世承,系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某,男,回族,1981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