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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大喜与于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喜,于洪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73号原告:李大喜,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伟,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于世忠,市民,系被告于洪伟父亲。委托代理人:刘修德,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喜与被告于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大喜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七���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