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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前郭县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玲。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亨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XX、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前民调确字第38号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要求撤销该执行案件,执行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调确字第38号裁定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娜-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