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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6号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2015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江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朱江以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请求判决:被告为刘晓军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之文字记录”中编造“45’50警察来了,带朱江去派出所”道歉。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本案中,刘晓军为福田街道办事处福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2005年8月5日,有关执行部门对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4栋604由起诉人朱江经营的网吧进行查处。刘晓军将当时查处过程的摄像内容制作成文字记录。刘晓军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起诉人对被告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系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