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学识、生活环境、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至打架。加之被告性格暴躁,致原告对被告产生一种恐惧心理、现双方相互怨恨,夫妻关系恶化,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个孩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称并非事实,被告没有打原告,原、被告婚前基础好,婚后被告因原告经常在外玩耍不回家与其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9日,双方自愿在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3日生育龙凤胎,男孩取名张某乙,女孩取名张某丙。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至打架,现夫妻关系恶化,相互怨恨等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小孩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已见,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近年来,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时虽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矛盾,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多沟通,积极解决矛盾,而不是急于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调整心态,夫妻之间多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