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利生与被执行人仁化县红锦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15270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生,仁化县红锦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徐利生,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仁化县红锦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丹霞开发区金霞小区富民实业有限公司A、D栋。法定代表人段云生。申请执行人徐利生与被执行人仁化县红锦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仁化县红锦湾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该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仁化县红锦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现已拆分为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景温泉酒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韶关锦水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丹霞山分社的银行存款贰拾壹万陆仟壹佰贰拾捌元伍角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勇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