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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伟伟与张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伟,张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伟。被执行人张永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伟伟与被执行人张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