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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冰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冰华,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华,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冰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965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冰华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965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965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21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163元,故总计应退还2188元。)审 判 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