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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俊玲与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俊玲,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范树云,孙银秀,范树林,刘萌,范海奎,范树光,初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03-7号申请人闫俊玲被申请人东营市博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树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东营市奥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树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范树云被申请人孙银秀被申请人范树林被申请人刘萌被申请人范海奎被申请人范树光被申请人初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范树光、初立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方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