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国志与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志,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志,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关海军。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被执行人马福田,地址翁牛特旗。李国志与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国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国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委员会、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节地村民组、马福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国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大伟 来源: